法規名稱: 臺北市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9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議會組織規程第四十三條訂定之。

  臺北市議會祕書處(以下簡稱祕書處)置祕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
  會事務,並綜理祕書處業務,暨監督指揮所屬職員。

  祕書處設左列組、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議事組分議程、議案二股,掌理左列事項:
  (一)程序委員會業務有關事項。
  (二)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之準備與通知事項。
  (三)會議之表決計數事項。
  (四)提案、決議案及審查報告之整理事項。
  (五)會議之紀錄及錄音之管理事項。
  (六)大會各種議案資料之編集印發事項。
  (七)公報及議事錄之編輯及發行事項。
  (八)協助議員處理議事有關事項。
  (九)其他有關議事行政事項。
  二、總務組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四股,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書收發、繕校與檔案管理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財產購置及營繕與管理事項。
  (四)各項支出憑證之結報事項。
  (五)公報及其他印刷事項。
  (六)會議場所佈置及整理事項。
  (七)辦公處所、招待所及眷屬宿舍管理事項。
  (八)工友管理事項。
  (九)車輛管理事項。
  (十)實物配給事項。
  (十一)勞工保險事項。
  (十二)款項出納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三、公共關係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來賓及外賓安排接待業務。
  (二)議員出國訪問業務。
  (三)外事業務之承辦。
  (四)姊妹市委員會業務之承辦及連繫。
  (五)議員活動安排及連繫業務。
  (六)勞軍之計畫及協調業務。
  (七)各單位連繫及聯誼活動業務。
  (八)新聞記者招待、連繫及新聞發布。
  (九)市民查詢事項之解答。
  (十)議會簡介之籌編。
  (十一)其他有關公共關係業務事項。
  四、法制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中央法令適用之研究簽擬事項。
  (二)本市單行規章(包括修正及廢止)案件提供審查意見事項。
  (三)法制研究、紀律委員會業務有關事項。
  (四)大會議事法制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會對外涉及法律事項。
  五、資訊室分電子處理、圖書資料二股,掌理左列事項:
  (一)系統分析、電子作業制度與程式設計、資訊教育訓練及有關電子
        計算機應用與發展事項。
  (二)電子計算機之操作、磁帶(碟、片)檔儲存媒體之管理維護及機
        器作業安排等事項。
  (三)資料之登錄與管制及資料庫與主題索引典之建立、應用與維護等
        事項。
  (四)電子資料報表之彙編與管理事項。
  (五)視聽中心資料簡報之編輯及管理。
  (六)各類資料之蒐集、剪輯、分類、統計分析、拍攝縮影。
  (七)議會史料之蒐集、整理、史誌之編輯、陳列。
  (八)圖書報刊、雜誌之購置、保管。
  (九)圖書資料之徵集、贈送、交換、登錄等事項。
  (十)圖書資料之分類、編目、典藏、流通管理等事項。
  (十一)圖書資料之編輯印行事項。
  (十二)推廣服務有關作業之調查、研究設計及執行事項。
  (十三)自動化圖書館整合性作業之執行事項。

  祕書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祕書、組主任、室主任、專員、編審、
  高級分析師、股長、組員、速記員、設計師、管理師、技術員、辦事員
  、雇員。

  祕書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務。

  祕書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
  核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
  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
│秘  書  長│簡任│ 一 │                      │
├─────┼──┼──┼───────────┤
│主任秘書  │簡任│(一)│專門委員兼            │
├─────┼──┼──┼───────────┤
│專門委員  │薦任│    │                      │
│          │至簡│ 八 │                      │
│          │任  │    │                      │
├─────┼──┼──┼───────────┤
│秘    書  │薦任│ 五 │其中三人得列簡任。  │
│          │    │    │本職稱簡任官等之職等│
│          │    │    │  ,在「戊、地方民意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一」未│
│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
│          │    │    │  職等辦理。          │
├─────┼──┼──┼───────────┤
│組室主任  │薦任│ 五 │                      │
├─────┼──┼──┼───────────┤
│專      員│薦任│ 二 │                      │
├─────┼──┼──┼───────────┤
│編      審│薦任│ 二 │其中一人兼股長(圖書資│
│          │    │    │料股)                │
├─────┼──┼──┼───────────┤
│高級分析師│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戊│
│          │    │    │  、地方民意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七至第九職│
│          │    │    │  等辦理。            │
│          │    │    │兼股長(電子處理股)│
├─────┼──┼──┼───────────┤
│股      長│薦任│ 六 │由高級分析師及編審兼  │
│          │    │(二)│                      │
├─────┼──┼──┼───────────┤
│組      員│委任│一六│內七人得列薦任        │
├─────┼──┼──┼───────────┤
│速  記  員│委任│ 二 │                      │
│          │或薦│    │                      │
│          │任  │    │                      │
├─────┼──┼──┼───────────┤
│設  計  師│委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戊、│
│          │或薦│    │地方民意機關職務列等表│
│          │任  │    │之一」未規定前,暫以委│
│          │    │    │任第四至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職等辦理。        │
├─────┼──┼──┼───────────┤
│管  理  師│委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戊、│
│          │或薦│    │地方民意機關職務列等表│
│          │任  │    │之一」未規定前,暫以委│
│          │    │    │任第四至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職等辦理。        │
├─────┼──┼──┼───────────┤
│技  術  員│委任│ 二 │電器、電氣各一人      │
├─────┼──┼──┼───────────┤
│辦  事  員│委任│ 七 │                      │
├─────┼──┼──┼───────────┤
│雇      員│僱用│ 七 │                      │
├─┬───┼──┼──┼───────────┤
│會│會  計│薦任│ 一 │                      │
│計│主  任│    │    │                      │
│室├───┼──┼──┼───────────┤
│  │組  員│委任│ 二 │                      │
│  ├───┼──┼──┼───────────┤
│  │雇  員│僱用│ 一 │                      │
├─┼─┬─┼──┼──┼───────────┤
│  │人│主│    │    │                      │
│  │事│  │薦任│ 一 │                      │
│  │管│任│    │    │                      │
│  │理├─┼──┼──┼───────────┤
│  │人│組│委任│ 二 │                      │
│  │員│員│    │    │                      │
│  ├─┼─┼──┼──┼───────────┤
│  │人│副│    │    │                      │
│  │事│主│薦任│ 一 │                      │
│  │查│任│    │    │                      │
│  │核├─┼──┼──┼───────────┤
│  │人│委│委任│ 一 │                      │
│  │員│任│    │    │                      │
├─┴─┴─┼──┼──┼───────────┤
│合      計│    │七五│                      │
│          │    │(三)│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戊、地方民意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祕書處設處務會議,由祕書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祕書長。
  二、主任秘書。
  三、組(室)主任、副主任。
  四、其他經指定之人員。

  祕書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祕書長擬訂,經議長核定後施行。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