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議會組織規程第四十三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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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祕書處(以下簡稱祕書處)置祕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
會事務,並綜理祕書處業務,暨監督指揮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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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書處設左列組、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議事組分議程、議案二股,掌理左列事項:
(一)程序委員會業務有關事項。
(二)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之準備與通知事項。
(三)會議之表決計數事項。
(四)提案、決議案及審查報告之整理事項。
(五)會議之紀錄及錄音之管理事項。
(六)大會各種議案資料之編集印發事項。
(七)公報及議事錄之編輯及發行事項。
(八)協助議員處理議事有關事項。
(九)其他有關議事行政事項。
二、總務組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四股,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書收發、繕校與檔案管理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財產購置及營繕與管理事項。
(四)各項支出憑證之結報事項。
(五)公報及其他印刷事項。
(六)會議場所佈置及整理事項。
(七)辦公處所、招待所及眷屬宿舍管理事項。
(八)工友管理事項。
(九)車輛管理事項。
(十)實物配給事項。
(十一)勞工保險事項。
(十二)款項出納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三、公共關係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來賓及外賓安排接待業務。
(二)議員出國訪問業務。
(三)外事業務之承辦。
(四)姊妹市委員會業務之承辦及連繫。
(五)議員活動安排及連繫業務。
(六)勞軍之計畫及協調業務。
(七)各單位連繫及聯誼活動業務。
(八)新聞記者招待、連繫及新聞發布。
(九)市民查詢事項之解答。
(十)議會簡介之籌編。
(十一)其他有關公共關係業務事項。
四、法制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中央法令適用之研究簽擬事項。
(二)本市單行規章(包括修正及廢止)案件提供審查意見事項。
(三)法制研究、紀律委員會業務有關事項。
(四)大會議事法制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會對外涉及法律事項。
五、資訊室分電子處理、圖書資料二股,掌理左列事項:
(一)系統分析、電子作業制度與程式設計、資訊教育訓練及有關電子
計算機應用與發展事項。
(二)電子計算機之操作、磁帶(碟、片)檔儲存媒體之管理維護及機
器作業安排等事項。
(三)資料之登錄與管制及資料庫與主題索引典之建立、應用與維護等
事項。
(四)電子資料報表之彙編與管理事項。
(五)視聽中心資料簡報之編輯及管理。
(六)各類資料之蒐集、剪輯、分類、統計分析、拍攝縮影。
(七)議會史料之蒐集、整理、史誌之編輯、陳列。
(八)圖書報刊、雜誌之購置、保管。
(九)圖書資料之徵集、贈送、交換、登錄等事項。
(十)圖書資料之分類、編目、典藏、流通管理等事項。
(十一)圖書資料之編輯印行事項。
(十二)推廣服務有關作業之調查、研究設計及執行事項。
(十三)自動化圖書館整合性作業之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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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書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祕書、組主任、室主任、專員、編審、
高級分析師、股長、組員、速記員、設計師、管理師、技術員、辦事員
、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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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書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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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書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
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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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
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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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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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 長│簡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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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簡任│(一)│專門委員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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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薦任│ │ │
│ │至簡│ 八 │ │
│ │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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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 │薦任│ 五 │其中三人得列簡任。 │
│ │ │ │本職稱簡任官等之職等│
│ │ │ │ ,在「戊、地方民意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一」未│
│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
│ │ │ │ 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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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室主任 │薦任│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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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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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審│薦任│ 二 │其中一人兼股長(圖書資│
│ │ │ │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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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分析師│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戊│
│ │ │ │ 、地方民意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七至第九職│
│ │ │ │ 等辦理。 │
│ │ │ │兼股長(電子處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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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 六 │由高級分析師及編審兼 │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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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任│一六│內七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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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 記 員│委任│ 二 │ │
│ │或薦│ │ │
│ │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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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委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戊、│
│ │或薦│ │地方民意機關職務列等表│
│ │任 │ │之一」未規定前,暫以委│
│ │ │ │任第四至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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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師│委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戊、│
│ │或薦│ │地方民意機關職務列等表│
│ │任 │ │之一」未規定前,暫以委│
│ │ │ │任第四至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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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術 員│委任│ 二 │電器、電氣各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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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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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員│僱用│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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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 計│薦任│ 一 │ │
│計│主 任│ │ │ │
│室├───┼──┼──┼───────────┤
│ │組 員│委任│ 二 │ │
│ ├───┼──┼──┼───────────┤
│ │雇 員│僱用│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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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主│ │ │ │
│ │事│ │薦任│ 一 │ │
│ │管│任│ │ │ │
│ │理├─┼──┼──┼───────────┤
│ │人│組│委任│ 二 │ │
│ │員│員│ │ │ │
│ ├─┼─┼──┼──┼───────────┤
│ │人│副│ │ │ │
│ │事│主│薦任│ 一 │ │
│ │查│任│ │ │ │
│ │核├─┼──┼──┼───────────┤
│ │人│委│委任│ 一 │ │
│ │員│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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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七五│ │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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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戊、地方民意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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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書處設處務會議,由祕書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祕書長。
二、主任秘書。
三、組(室)主任、副主任。
四、其他經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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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書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祕書長擬訂,經議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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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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