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初審機關應就申請褒揚之事蹟詳實調查,並徵詢其事蹟主管機關意見;事
蹟主管機關應就符合褒揚要件與否,具體表示意見。
初審機關審查合格後,應填具初審意見,報行政院審查。題頒匾額案件,
由行政院檢附褒揚事蹟表呈請總統核頒。明令褒揚案件,提經行政院會議
通過後檢附生平事蹟,呈請總統核予褒揚。
〔立法理由〕
考量事蹟主管機關於受徵詢時,應具體表示意見,以利初審機關審查,爰
參考「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各主管院及初審機關審核勳績時,得
徵詢與勳績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意見,並應附具審核意見,註明應否授予
勳章,及擬請授予勳章之種類與等次,由各初審機關陳報主管院轉呈總統
。」規定,於第一項增訂後段規定,課予事蹟主管機關審核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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