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葬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葬墓園,應於每年民族掃墓節日舉行公祭,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
府派員主祭,當地各機關團體學校代表陪祭。
前項公祭時,得邀受公葬者之家屬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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