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葬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之郊外或選擇其
他適當地址,設置公葬墓園,並將左列各款報內政部核定:
一、設置地點及設計圖式。
二、墓園面積。
三、墓園設備。
四、管理及警衛。
五、經費及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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