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之郊外或選擇其 他適當地址,設置公葬墓園,並將左列各款報內政部核定: 一、設置地點及設計圖式。 二、墓園面積。 三、墓園設備。 四、管理及警衛。 五、經費及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