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督寺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18年12月07日

條文關聯

  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
  不得為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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