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
  時,應給與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
  前項撫慰金,以其核定退職年資及死亡時月支歲費或研究費數額暨第五
  條第四項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
  退職酬勞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一年歲費或研究費數額之撫慰
  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
  各該民意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或紀念活動所需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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