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稱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指在職之左列人員:
  一、民國三十六年選舉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
      監察委員。
  二、民國五十八年增選、補選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
      監察院監察委員。
  三、依法遞補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