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自願退職:
  一、罹患重病不能勝任職務連續達一年以上者。
  二、非因公居留國外逾半年者。
  前項視為自願退職人員,經各該民意機關通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不申
  請退職,由各該民意機關代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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