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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戒嚴時期之起訖期間)
本條例所稱戒嚴時期,臺灣地區係指自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七 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止宣告戒嚴之期間;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係 指自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宣告戒嚴之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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