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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受有罪判決之自白)
戒嚴時期人民因犯內亂、外患罪而受有罪判決,有關被告之自白必須非 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非經更 新調查不得作為另案犯罪之唯一證據,或不利第三者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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