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人民依本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
  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以正本為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當事人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
      關文書,不應以正本為限,當事人聲請管轄法院向該管政府機關調
      閱文件或檔案審認之,以保障當事人權利之行使,避免不當之法律
      限制。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