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 ,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 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