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福建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
  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自治事項。
  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
  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
  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本府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自治事項。
  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三、主席交議事項。
  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本府設三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

  本府置組長、參議、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本府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府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本府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