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
  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
  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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