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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