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
腦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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