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殯葬服務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定
    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
    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
    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應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
    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