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未訂定或已訂有計畫之殯葬服務業,應依本辦法規定 訂定或修正,並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之殯葬服務業,應依本辦法訂定或修正計畫, 並於一定期間內報送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