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未訂定或已訂有計畫之殯葬服務業,應依本辦法規定
訂定或修正,並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之殯葬服務業,應依本辦法訂定或修正計畫,
    並於一定期間內報送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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