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團體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三千筆以上者,應
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立法理由〕 一、依據行政院一百十年二月三日會議決議事項,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
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為避免使用者個人資料於使用資通
訊服務時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發生,並參照行政院資
通安全處建議採取之資訊安全措施,於第一項定明祭祀團體使用資通
訊系統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三千筆以上者,應訂定之資訊安全措施,
以落實保護個人資料。另參考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資通
系統防護基準,針對六項資訊安全措施之實作說明如下:
(一)系統應建立帳號管理機制,包含帳號申請、建立、修改、啟用
、停用及刪除程序,並執行身分驗證管理,如身分驗證資訊不
以明文傳輸、密碼複雜度或帳號鎖定機制等。
(二)系統界面呈現個人資料時,應以適當且一致性之隱碼或遮罩處
理,以避免過多且非必要之個人資料揭露,可參考CNS 九一九
一「資訊技術-安全技術-部分匿名及部分去連結鑑別之要求
事項」國家標準。
(三)個人資料傳輸時,應採用傳輸加密機制,如採用加密傳輸通道
、使用公開、國際機構驗證且未遭破解之演算法。
(四)儲存於電子媒體及資料庫之個人資料,應適當加密保護,並提
供使用者識別、鑑別及身分管理,並採用最小權限原則進行存
取控制管理。
(五)針對外部入侵之防禦,應採用適當資安控制措施建立防禦縱深
,包括防毒軟體、防火牆、入侵偵測與防禦系統,及應用程式
防火牆等。
(六)針對系統或個人資料檔案之存取,應確保資通系統有記錄特定
事件之功能,並決定應記錄之特定資通系統事件,且應留存系
統相關日誌紀錄並定期檢視,或設置適當監控及異常行為預警
機制。
二、祭祀公業之性質為具一定親屬關係之團體,其成員以具派下員身分為
限,查現行祭祀團體多數為千人以下之規模,考量派下員之繼承方式
及個人資料累積規模,爰第一項訂定祭祀團體使用資通訊系統保有個
人資料筆數達三千筆以上者,應採取資訊安全措施。
三、隨網路科技之進步,個人資料遭外部網路入侵或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
損害情形層出不窮,爰第二項定明針對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
施,祭祀團體應定期進行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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