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祭祀團體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組織規模及特性,衡酌
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
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
前項檢查結果應向管理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
年。
祭祀團體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
之虞者,應即改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祭祀團體訂定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應包含安全稽
    核機制,由適當人員檢查該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是否落實執行,並應將
    檢查結果報告祭祀團體管理人,並須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五年。
二、第三項規定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者,祭祀團體應
    作必要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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