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祭祀團體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管理人提出報告。
祭祀團體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
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主事務所或祭祀場所適
當之處;如有網站者,並揭露於網站首頁,使其所屬人員及個人資料當事
人均能知悉。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祭祀團體應指派配置適當管理人員,負責本計畫及處理方
    法之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等事宜,並提供適當之資源協助,以為
    確保個人資料維護安全措施發揮效能。另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及第
    五十條規定,對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同條第二項訂定本
    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祭祀團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得併
    同處罰。爰規定負責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人員須定期向管理人提出報
    告,促使管理人能據以監督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執行,落實對個人資
    料保護之工作。所稱管理人,包含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
    、代表人及財(社)團法人祭祀公業之董(理)事長。
二、為能讓祭祀團體所屬人員明瞭個人資料保護之重要性,第二項規定祭
    祀團體應將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
    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公告於主事務所或祭祀場所適當
    之處,以供所屬人員遵循,更可使當事人知曉祭祀團體保護個人資料
    之相關事項,俾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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