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
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
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
前項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
年。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
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立法理由〕
第一項定明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執行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之
方法,並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範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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