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
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
督事項及方式。
〔立法理由〕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
委託者應為適當之監督,避免受託者有違反本法情事發生。是以政黨及全
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自應依該規定辦理委託案件,爰為第一項規定,並於第
二項規範其應與受託者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式,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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