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因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備案、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解散後,其保有
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將相關紀錄報送主管機
關保存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
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
、時間或地點。
〔立法理由〕 一、政黨因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備案、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解散後,自
不得再繼續持有使用個人資料,應作妥善處置。爰規定此類政黨及全
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將所保有之個人資料予以銷毀、移轉或其他刪
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等方式處理,並將相關紀錄報送主管機關保存一
定時間。
二、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銷毀、移轉或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
用個人資料過程中,亦宜保存執行方法、時間、地點、執行人員、接
受移轉個人資料之對象及合法移轉個人資料之法規依據等資料,以便
日後舉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