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宗教團體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
料之命令或處分時,宗教團體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宗教團體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
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
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
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或處分,
宗教團體應通知所屬人員知曉並遵照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宗教團體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
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命令或處分限制,並且告知個人資料
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相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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