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
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
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
前項檢查結果應向宗教團體負責人或管理組織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
,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宗教團體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
之虞者,應即改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宗教團體訂定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應包含安全稽
核機制,由適當管理人員檢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是否落實執行,並應
將檢查結果報告宗教團體負責人或管理組織,並須留存相關紀錄至少
五年。
二、第三項規定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者,宗教團體應
作必要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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