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宗教團體,應依本辦法規
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其
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規範本辦法施行前之宗教團體,應依本辦法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並於
一定期間內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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