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宗教團體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
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
之管控機制。
〔立法理由〕
定明宗教團體應參酌整體運作狀況,就已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與蒐集、處
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流程,分析評估可能發生之風險,並針對該可能發生之
風險,採取必要之防範與管控措施,避免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洩漏、
毀損、滅失或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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