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主席之任務如下:
(一)依時宣布開會及散會或休息,暨按照程序,主持會議進行。
(二)維持會場秩序,並確保議事規則之遵行。
(三)承認發言人地位。
(四)接述動議。
(五)依序將議案宣付討論及表決,並宣布表決結果。
(六)簽署會議紀錄及有關會議之文件。
(七)答復一切有關會議之詢問,及決定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
  其他有關大會會務之重大問題或事件,得依本規範第六十三條第四款之
  規定,設立綜合委員會處理之,以維持主席公正超然之地位。副主席之
  任務,在協助主席處理有關會議進行之事務,或因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
  議時,代行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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