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 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 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 定之。 主席於議案可決,有特別規定之額數者,如相差一票,即達規定額數時 ,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