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者,由主席指定其先後次序。
  主席依前項指定發言人次序時,得參酌下列情形指定其先行發言:
(一)原提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
(二)就討論之議案,發言最少,或尚未發言者。
(三)距離主席較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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