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動議之提出,依下列之規定:
(一)主動議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一主動議在場待決時,不得在提另一主動議,如經提出,即為不合
      秩序,主席應不與接述。
(二)附屬動議得於其有關動議,進行討論中提出之,並先於其所附屬之
      動議,提付論或表決。
(三)偶發動議得視各該動議之性質於有關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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