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其本身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散會動議。(休息動議)
(二)擱置動議。
(三)停止討論動議。
(四)延期討論動議。
(五)付委動議。
(六)修正動議。
(七)無期延期動議。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出順序較高之附
  屬動議。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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