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其本身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散會動議。(休息動議) (二)擱置動議。 (三)停止討論動議。 (四)延期討論動議。 (五)付委動議。 (六)修正動議。 (七)無期延期動議。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出順序較高之附 屬動議。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