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
(一)永久性集會 ,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數超過應到
      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
  前款應到人數,以全體總數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
(二)處理議案之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通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三)會員無定額者不受開會額數之限制。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得宣佈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
  ,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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