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甲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行之:
(一)修正之方法:
      甲、加入字句。
      乙、刪除字句。
      丙、刪除並加入字句。
      修正案得與本題相衝突,但必須與本題有關,方得提出。(例如:
      「通過擁護節約運動」一本題,得動議將「擁護」二字修正為「反
      對」二字是。)凡加入或刪除一「不」字之修正案,而有否決本題
      之效果者,不得提出。(例如:「響應提倡食用糙米」一本題,不
      得動議修正在「響應」之上,加入一「不」字是。)
(二)修正之範圍修正案得對本題一部份字句,或不限於一部份字句,予
      以增刪補充提出之。(例如:「設一圖書閱覽室供會員之用」一本
      題,得動議在「圖書」二字之下,加入「雜誌」二字,或同時將「
      會員」二字刪除,而加入「員工及其家屬」六字是。)
(三)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之提出本題進行討論中,正反兩方意見未
      決前,對本題提出之修正,稱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進行討論中
      ,正反兩方意見未決前,針對第一修正案部份提出之修正,稱第二
      修正案,或修正案之修正案。
(四)同級修正案之提出一修正案未決前,不得提出另一同級之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其他第一修正案。第二修正案表決後
      ,方得另提其他第二修正案。
(五)事先聲明凡欲提修正案,而不在前款所定之秩序者,得將所欲提之
      案,事先聲明,以供出席人於表決時,為贊成與否之考慮與抉擇。
      前項經先是聲明之案,至合於秩序時,有優先提出之地位。
(六)修正案之討論第一修正案提出後,本題之討論即暫行中止,應將第
      一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有第二修正案提出,第一修正案之討論
      即暫行中止,應將第二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無第二修正案提出
      ,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
(七)修正案之處理有修正案之動議,其處理依下列順序:
      甲、第二修正案。
      乙、第一修正案。
      丙、本題。
      第二修正案經討論後,即提出表決,如經可決,即納入第一修正案
      ,而變為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
      對前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其他第二
      修正案,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而變為再
      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
      對前項再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得再提其他第二修正案,其處理
      如前,直至再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第一修正
      案,提付表決。前項表決結果,如又經可決,即納入本題,而變為
      修正後之本題。
      對前項修正後之本題,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其他第一修正案
      ,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向修正後之本題,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本
      題。
      對前向再度修正後之本題,得再提其他第一修正案,其處理如前,
      直至再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本題,提付表決
      。
      第二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第一修正
      案提付表決,第一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
      即將本題提付表決。
(八)替代案凡提出修正案以全部代替原案而仍與原案主旨有關者,稱替
      代案。(例如:「設立幼稚園一所,以供本會會員子女之用」之案
      ,得提替代案為「交由會長調查設幼稚園需費若干,並研議款項之
      來源」是。
(九)替代案之提出替代案得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或於第一或第二修正案
      在場時提出之。
      對於替代案得提修正案,其處理適用修正案處理之方式。
(十)替代案之處理替代案提出後,應予以優先處理。
      替代案如獲通過,倘係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提出者,本題即被打銷;
      倘係於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在場時提出者,本題及第一或第二修正案
      均被打銷;替代案如被否決,仍回復至其提出時,原案所在之秩序
      ,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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