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修正動議,得由原動議人自動接納,經接納後之修正動議成為原動議之
  一部份,應併入原動議中,提付討論及表決,毋須分別處理,出席人有
  反對接納者,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