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議場多數
  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四)唱名表決。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
      之贊同,即應採用。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
      」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五)投票表決。
  前項第五款,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
  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