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下列各款,得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
  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一)宣讀會議程序。
(二)宣讀前次會議記錄。
(三)依照預定時間宣佈散會或休息。
(四)例行之報告。
  第五十八條所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之議案,得比照前項規定以
  徵詢無異議方式行之,但主動議,及修正動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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