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得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 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一)宣讀會議程序。 (二)宣讀前次會議記錄。 (三)依照預定時間宣佈散會或休息。 (四)例行之報告。 第五十八條所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之議案,得比照前項規定以 徵詢無異議方式行之,但主動議,及修正動議,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