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之種類如下:
(一)常設委員會永久性之議事機關,得置各種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
      得定期舉行改選。
(二)特設委員會各種會議,對特種案件,得特設委員會處理之,於該案
      件處理完竣後、委員會因任務終了,而當然結束。
(三)全體委員會各種會議於審查重要案件時,為使出席人均有暢所欲言
      之機會,及盡可能獲得大多數或全體一致之見解,得以出席人全體
      ,舉行全體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於該案審查完畢,即行結束。
(四)綜合委員會永久性之議事機關,或大規模之會議,得設綜合委員會
      ,處理有關大會會務之重大問題或事件,建議大會採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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