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名額及候選人均為一人時,仍應投票或舉手表決。 前項投票或舉手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行之,如反對者為多數,應 另提候選人,重新選舉。當選額數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舉行投票時,應以記「○」表示贊成,記「X」表示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