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禮儀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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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禮節
第一節  崇敬國家禮儀
  政府機關、軍事部隊、公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眾集會場所之禮堂、會議
  室(廳)懸掛國旗及相關照片,應依政府之規定。

  懸掛之國旗及相關照片暨其懸掛處所應保持整潔;不懸掛時應妥慎保存
  。

  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聽到國歌時,應肅立。

  國家元首蒞臨集會場所時,在場者應肅立或鼓掌致敬。

  在途中遇國家元首時,應肅立或鼓掌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