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喪禮
第一節 治喪
喪事應訃告至親好友,並得設治喪委員會治喪。 一、由家屬具名之訃告 二、由治喪委員會具名之訃告
亡故者入殮,家屬依本章第五節之所定分別成服,並在柩前設置靈案、 遺像或靈位。
大殮蓋棺前,家屬及親友得瞻視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