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禮儀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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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祭禮
第一節  公祭
  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得由有關機關、學校或公私團體決定舉行公祭。
  一、先聖先賢先烈。
  二、對國家民族確有卓越功勛者。
  三、對社會人群、文教民生有特殊貢獻者。
  四、仗義為公、除暴禦侮而捐軀者。
  五、年高望重者、德行優異者。
  六、對各該機關、學校、團體有特殊貢獻者。

  公祭前,應推定主祭者、陪祭者,並得邀受祭者家屬或後裔參加。

  公祭之儀式如左:
  一、公祭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陪祭者就位。
  五、與祭者就位。
  六、奏樂(不用樂者略)。
  七、上香。
  八、獻祭品(獻花、做為、獻饌)。
  九、讀祭文(不用祭文者略)。
  十、向遺像(靈位、墓位)行三鞠躬禮。
  十一、家屬(或後裔)答禮。
  十二、報告行誼(宜簡要,亦可從略)。
  十三、奏樂或唱紀念歌(亦可從略)。
  十四、禮成。

  公祭之席位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