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禮儀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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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家祭
  凡家屬、宗親舉行之家祭,在服喪期滿或歲時令節,或受祭者冥誕忘日
  ,於宗祠、墓地或其他適當場所行之,如人數眾多,得由家長或族長主
  祭,與祭者依行輩次序排列,由主祭者領導行禮。

  家祭參照左列儀式行之,亦得僅備線香、祭品,依本條第九款所定行禮
  。
  一、家祭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與祭者就位。
  五、奏樂(不用樂者略)。
  六、上香。
  七、獻祭品(獻花、獻爵、獻饌)。
  八、讀祭文(不用祭文者略)。
  九、向祖先神位(遺像、靈位、墓位)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
      )。
  十、恭讀遺訓或報告行誼(無遺訓或報告者略)。
  十一、奏樂(不用樂者略)。
  十二、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