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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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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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人報告家長後,在結婚前,得舉行訂婚禮。
雙方家長、訂婚人、介紹人及親友代表,於約定日期,在女家或約定之
地點,舉行訂婚禮。
訂婚人在訂婚禮中得相互交換信物。
訂婚人得訂立訂婚證書一或兩份。
附訂婚證書參考式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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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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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典禮前,新郎至女家迎新,拜見其尊長。婚禮得請男女儐相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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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須莊敬隆重,並準時舉行.結婚人穿禮服或整潔服裝,觀禮親友應
保持寧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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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之儀式如左:
一、結婚典禮開始。
二、奏樂。
三、來賓及親屬就位。
四、主婚人就位。
五、介紹人就位。
六、證婚人就位。
七、新郎新娘就位。
八、證婚人宣讀結婚證書。
九、新郎新娘用印(或簽字)。
十、主婚人用印(或簽字)。
十一、介紹人用印(或簽字)。
十二、證婚人用印(或簽字)。
十三、新郎新娘交換信物。
十四、新郎新娘相互行三鞠躬禮。
十五、證婚人致詞。
十六、介紹人致祝詞。
十七、來賓致賀詞。
十八、主婚人致謝詞。
十九、新郎新娘謝證婚人行一鞠躬禮(證婚人請回座)。
二十、新郎新娘謝介紹人行一鞠躬禮(介紹人請回座) 。
二十一、新郎新娘謝主婚人行一鞠躬禮(主婚人請回座)。
二十二、新郎新娘謝來賓及親屬行一鞠躬禮。
二十三、奏樂。
二十四、禮成。
婚禮後,新郎宜偕同新娘祭拜祖先及拜見尊長,會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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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書一式二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
附結婚證書參考式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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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之席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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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除自行辦理外,亦可在法院以公證行之,或參加機關團體舉辦之集
團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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