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禮儀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1月26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婚禮
第一節  訂婚
  訂婚人報告家長後,在結婚前,得舉行訂婚禮。
  雙方家長、訂婚人、介紹人及親友代表,於約定日期,在女家或約定之
  地點,舉行訂婚禮。
  訂婚人在訂婚禮中得相互交換信物。
  訂婚人得訂立訂婚證書一或兩份。
  附訂婚證書參考式樣如左:

第二節  結婚
  結婚典禮前,新郎至女家迎新,拜見其尊長。婚禮得請男女儐相襄儀。

  婚禮須莊敬隆重,並準時舉行.結婚人穿禮服或整潔服裝,觀禮親友應
  保持寧靜。

  婚禮之儀式如左:
  一、結婚典禮開始。
  二、奏樂。
  三、來賓及親屬就位。
  四、主婚人就位。
  五、介紹人就位。
  六、證婚人就位。
  七、新郎新娘就位。
  八、證婚人宣讀結婚證書。
  九、新郎新娘用印(或簽字)。
  十、主婚人用印(或簽字)。
  十一、介紹人用印(或簽字)。
  十二、證婚人用印(或簽字)。
  十三、新郎新娘交換信物。
  十四、新郎新娘相互行三鞠躬禮。
  十五、證婚人致詞。
  十六、介紹人致祝詞。
  十七、來賓致賀詞。
  十八、主婚人致謝詞。
  十九、新郎新娘謝證婚人行一鞠躬禮(證婚人請回座)。
  二十、新郎新娘謝介紹人行一鞠躬禮(介紹人請回座) 。
  二十一、新郎新娘謝主婚人行一鞠躬禮(主婚人請回座)。
  二十二、新郎新娘謝來賓及親屬行一鞠躬禮。
  二十三、奏樂。
  二十四、禮成。
  婚禮後,新郎宜偕同新娘祭拜祖先及拜見尊長,會見親屬。

  結婚證書一式二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
  附結婚證書參考式樣如左:

  婚禮之席位如下:

  婚禮除自行辦理外,亦可在法院以公證行之,或參加機關團體舉辦之集
  團婚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