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禮儀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1月26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節  安葬
  靈柩至葬所,舉行安葬禮,其儀式如左:
  一、安葬禮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奠者就位。
  四、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五、上香。
  六、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七、讀安葬文(不用安葬文者略)。
  八、向靈柩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但直系卑親屬行跪拜禮)。
  九、扶靈柩入壙。
  十、掩土封壙(火葬者略)。
  十一、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十二、禮成。
  靈柩安葬畢,親屬奉遺像或靈位歸。
  火葬者遺骨宜奉置靈(納)骨堂(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