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開創與落成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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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奠基、上樑、開工、開採、開幕、通車、通航、放水、下水、啟
用、揭幕、立碑、命名等開創、落成典禮之舉行,得懸旗飾彩及舉辦各
項慶祝或紀念活動,酌邀各界有關人士觀禮。並參照左列所定行之:
一、破土典禮在基地之適當地點行之;鐵路、公路、河道、橋樑之開工
典禮,於路線之主要一端行之;行奠基典禮時,應將基石鐫明建築
物名稱、奠基年月曰及奠基者姓名,安放在顯明地點。
二、行揭幕典禮時,在銅像、紀念碑、紀念塔上,覆以彩綢:紀念堂,
則在堂內懸掛被紀念人相片或陳列其足資紀念之物品,並得於門前
懸掛彩綢。
三、行通車典禮時,路之起點或橋之兩端得搭建彩牌,車首分插國旗。
四、行立碑典禮時,峙碑人恭立樹碑位置,執鍬墾士.雙手扶峙碑於中
央:碑文應記述籌建始末,及開工、竣工年月日。
五、行放水典禮時,由主持人恭立閘口,撥動水門開關。
六、行下水典禮時,船上得佈彩飾,懸掛旗幟:擲瓶時,用酒一瓶,由
擲瓶人將瓶身對正船首猛擲,船即徐徐下水。
七、行命名典禮時,在命名物所在地行之,命名物為贈與者,得在受贈
人所在地行之:命名日,在命名物所在地懸掛國旗,並得結綵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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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創或落成典禮之儀式如左:
一、典禮開始。
二、主持人就位。
三、奏樂(不用樂者略)。
四、主持人報告。
五、貴賓致詞。
六、奉剪(或綵索、綵鍬、綵鑰、綵瓶等)。
七、剪綵(或開工、開幕、揭幕、啟鑰、放水、擲瓶等,同時奏樂(不
用樂者略)。
八、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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