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禮儀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1月2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喪禮
第一節  治喪
  喪事應訃告至親好友,並得設治喪委員會治喪。
  一、由家屬具名之訃告
  二、由治喪委員會具名之訃告

  亡故者入殮,家屬依本章第五節之所定分別成服,並在柩前設置靈案、
  遺像或靈位。

  大殮蓋棺前,家屬及親友得瞻視遺容。

第二節  奠弔
  家奠在出殯前行之,其儀式如左:
  一、奠禮開始。
  二、與奠者就位。
  三、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四、上香。
  五、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六、讀奠文(不用奠文者略)。
  七、向遺像或靈位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直系卑親屬家奠時
      行跪拜禮)。
  八、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九、禮成。

  親友奠弔應向遺像或靈位行禮,並向其家屬致唁,團體奠祭得參照前條
  所定之儀式辦理。親友行商時,家屬於案側答禮。

  親友之喪,應臨弔展奠,道遠者得函電致唁:奠弔時,應肅穆靜默,不
  得製造噪音及妨害鄰里安寧。

  靈堂宜設在適當處所,應避免妨害交通及觀瞻。靈堂佈置暨參加奠弔位
  置如左:

第三節  出殯
  出殯時,親屬向遺像或靈位行啟靈禮後,撤幃、舁柩啟行,其次序如左
  :
  一、前導(標明○○○○○之喪)。
  二、儀仗(不用儀仗者略)。
  三、樂隊(應用國民禮儀樂曲:不用樂隊者略)。
  四、遺像。
  五、靈柩。
  六、靈位(孝子或孝女恭奉)。
  七、重服親屬。
  八、親屬。
  九、送殯者。

  送殯親友,宜著素色或深色服裝,並佩帶黑紗或素花。除至親好友外,
  家屬可於啟靈後懇辭。

第四節  安葬
  靈柩至葬所,舉行安葬禮,其儀式如左:
  一、安葬禮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奠者就位。
  四、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五、上香。
  六、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七、讀安葬文(不用安葬文者略)。
  八、向靈柩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但直系卑親屬行跪拜禮)。
  九、扶靈柩入壙。
  十、掩土封壙(火葬者略)。
  十一、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十二、禮成。
  靈柩安葬畢,親屬奉遺像或靈位歸。
  火葬者遺骨宜奉置靈(納)骨堂(塔)。

第五節  喪期及喪服
  為亡故親人服喪日期,自其逝世曰起算,喪期分左列五等:對於妻族或
  未規定服喪期之親屬,得比照前項相當親等親屬之所定服喪。

  喪服依左列之所定,在入檢、祭奠及出殯時服之:
  一、三年之喪,服粗麻布衣,冠履如之。
  二、一年之喪,服苧麻布衣冠,素履。
  三、九月之喪,服藍布衣冠,素履。
  四、五月之喪,服黃布衣冠。
  五、三月之喪,服素服。

  亡故者家屬於服喪期內依左列方式,在手臂或髮際(位置視亡故者性別
  而定,男左女右)佩帶服裝標誌。
  一、服三年之喪者,初喪用粗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
  二、服一年之喪者.初喪用苧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
  三、服九月、五月、三月之喪者,用黑或白布(紗、毛線)。

  亡故者親屬在服喪期間,依左列所定守喪:
  一、服三年或一年之喪者,在服喪初三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在服
      喪初六個月內,宜停止嫁娶。服喪期滿於家祭之日除服,在除服前
      ,蓋私章用藍色,函札自稱加[制字]。
  二、服九月以下之喪者,在服喪初一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於期滿
      除服之日.宜對亡故者舉行家祭。

  本章各條所定之事項,在有特殊習俗之地區,得從其習俗:亡故者立有
  遺囑者,得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