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他人相見時,依左列所定行之: 一、將職位低者引見予職位高者。 二、將年少者引見予年長者。 三、將男士引見予女士。但年少女士與年長或位高男士相見,應先引見 女士。 四、將賓客引見予主人。 被介紹者如有二人以上,應先引見職位高者或年長者。介紹時,除女士 與長者可不必起立外,被介紹雙方均應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