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禮儀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除政府規定之紀念日,依其規定舉行紀念儀式外,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
  ,得特別為其舉行慶祝會或紀念會:
  一、對國家民族有功勛者。
  二、對學術文化教育有貢獻者。
  三、對社會公益有貢獻者。
  四、其他足資紀念或表揚之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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