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政府規定之紀念日,依其規定舉行紀念儀式外,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 ,得特別為其舉行慶祝會或紀念會: 一、對國家民族有功勛者。 二、對學術文化教育有貢獻者。 三、對社會公益有貢獻者。 四、其他足資紀念或表揚之事蹟者。